******学校建设使用地块产权编号分别为鄂(2023)松滋市不动产权第******号和鄂(2023)松滋市不动产权第******号,两地块均位于城东工业园东城大道以北,民和路以东,第******号地块紧邻第******号地块北侧。第******号地块中心经纬度为:E:111.******2°,N:30.******5°,第******号地块中心经纬度为:E:111.******2°,N:30.******5°。
第******号和第******号地块均位于《松滋市八宝镇总体规划( 2016-2030 )》界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性质均为国有建设用地。两地块原来均为丝潮线社区集体所有农用地,后被松滋市土地收储开发中心统一收储为国有建设用地,征用收储之前实际用于宅基地和耕地。第******号地块土地面积346******人民政府关于松滋市 2021 年度第 2 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21〕1282 号。第******号地块土地面积2******人民政府关于松滋市2022年度31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23] 149号。松******有限******有限公司,两地块用途已调整为教育用地。
根据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其中第四条规定:“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且2020年6月24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问题的回复》中,明确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为认真贯彻上述文件精神,掌握第******号和第******************有限公司对两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经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査评估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第7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凋査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文件要求,调查当前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并编制形成本报告,为该地块的开发利用提供技术依据。
根据现场走访勘察及走访,第******号地块内南侧部分于2020年3月份修建过11间施工临时板房,作为地块外南侧的荆松一级公路的施工项目部,所有临时板房于2023年6月全部拆除,期间仅产生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其他工业污染物产生,均得到妥善处置,未污染周边环境。除上述修建施工临时板房外,第******号地块内再未进行建设开发,第******号地块尚未进行建设开发,现状两地块内为灌木、杂草。根据不同历史时期遥感影像图可知,两地块2015年-2023年期间零星分布有农村住宅地,其余均为灌木、耕地、杂草。两地块相邻的北侧是空地;紧邻西侧依次是民和路、松滋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紧邻东侧依次是丝线潮沟渠、城东工业园;紧邻南侧依次是荆松一级公路、加油站、空地。根据不同历史时期遥感影像图可知,第******号、第******号地块一直作为零星农村宅基地和耕地使用,历史并无多大变化,其中第******号地块南侧部分于2020年3月—2023年6月之间存有11间施工临时板房;附近相邻地块主要以工业厂房新增为主。经调查表明,除第******号地块南侧曾经建设过11间施工临时板房之外,第******号、第******号地块之前并未进行其他开发,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历史上不存在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历史上不涉及工业废水、废气污染;该地块历史上无检测数据表明存在污染;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况;现场调查不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迹象;地块相关资料较齐全,判断依据充分。同时经调查表明两地块外东西2侧一公里相邻地块范围内的城东工业园企业和南侧一公里相邻地块范围内加油站的环保设施齐全,自建成以来,废水、废气均能达标排放,涉及到下渗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的物质所在设施和管路均设置重点防渗,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环保事故导致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不存在对本次调查的两地块污染的途径。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次地块现场快速检测结果(检测因子: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认为第******号、第******号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满足教育用地(第一类用地)要求,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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